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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殊限制,该怎么操作?

中经慧税 •企星汇财务 0 0 0 有疑问?立即咨询
最后更新:2025-12-11 13:29:20

章程有特殊限制?股权转让退出的合规操作指南

当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特殊限制(如 “人走股留”“内部转让优先”“需董事会批准” 等),且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时,需遵循 “先尊重章程自治,再审查限制效力” 的逻辑,通过以下路径合法退出,兼顾章程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:

一、第一步:精准解读章程限制条款,区分 “有效限制” 与 “无效条款”

(一)有效限制的认定标准(法院支持的常见情形)

根据新《公司法》第 84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,以下章程限制条款合法有效,股东需遵守:
  1. 内部转让优先类:约定股权只能转让给其他股东,不得对外转让(体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);

  1. 特定情形强制转让类:如 “股东辞职、退休、解除劳动合同的,股权由公司回购或内部转让”(即 “人走股留”,需明确回购价格或定价机制);

  1. 程序审批类:约定股权转让需经董事会 / 股东会特定比例表决通过(非 “一票否决”,且程序清晰);

  1. 价格限制类:约定股权转让价格按净资产、实缴出资额等固定标准核算(非明显不合理低价)。

典型案例:国有企业改制公司章程约定 “持股人辞职的,人走股留,股份由企业收购”,股东辞职后公司按章程回购股权,法院认定该限制有效,驳回股东恢复资格的诉求。

(二)无效条款的认定标准(可突破的情形)

以下限制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股权自由转让原则,应认定为无效:
  1. 绝对禁止转让类:约定 “股权不得转让”“终身不得退出”,彻底剥夺股东退出权利;

  1. 无限期拖延类:约定 “转让需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,未同意前不得转让”,且无明确答复期限;

  1. 不合理限制类:约定的转让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值(如按实缴出资额的 50% 强制回购),或设置与股权转让无关的苛刻条件(如 “转让需向公司支付高额违约金”);

  1. 违反法定程序类:约定 “股东对外转让无需通知其他股东”,剥夺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。

二、第二步:针对有效限制条款,3 类合规退出路径

路径 1:按章程约定履行内部转让或公司回购

适用场景

章程约定 “内部转让优先”“公司回购” 等有效限制,股东触发退出条件(如辞职、退休)。

操作流程

  1. 触发章程约定情形:若章程约定 “人走股留”,股东需先满足 “辞职、解除劳动合同” 等触发条件,留存书面证明(如辞职申请、离职证明);

  1. 启动章程约定程序

    • 内部转让:向其他股东发出《内部股权转让通知书》,按章程约定的价格(如净资产)和期限,要求其他股东在 30 日内答复是否购买,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;

    • 公司回购:向公司提交《股权回购申请》,按章程约定的定价方式(如第三方评估、实缴出资额)核算回购价格,若章程未明确价格,可主张按净资产核定法确定;

  1. 完成交割与变更:收到回购款或内部转让款后,配合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、工商登记备案,确保资金流向合规(注销场景下需纳入清算账户)。

关键提醒

若公司拒绝按章程回购,股东可提起诉讼,要求公司履行章程约定,法院通常会支持合法有效的章程条款。

路径 2:修改公司章程后推进退出

适用场景

章程限制条款过于严苛(如 “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转让”),但未达到 “绝对禁止” 的无效程度,股东可通过修改章程突破限制。

操作流程

  1. 发起章程修改提案:向公司提交《公司章程修改提案》,明确删除或修改原有的股权转让限制条款(如将 “全体股东一致同意” 改为 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”);

  1. 召开股东会表决:按新《公司法》规定,修改公司章程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(若原章程有更高比例约定,从其约定),留存股东会决议、表决记录等证据;

  1. 按修改后章程退出:章程修改生效后,按原有 “视为同意对外转让”“减资退出” 等路径推进,此时无需受原限制条款约束。

关键提醒

若控股股东滥用权利阻止章程修改,导致股东无法退出,可主张 “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”,依据新《公司法》第 89 条第三款,请求公司回购股权。

路径 3:主张限制条款无效,按法定规则退出

适用场景

章程限制条款属于 “绝对禁止转让”“无限期拖延” 等无效情形,股东可直接突破章程限制。

操作流程

  1. 收集条款无效的证据

    • 提交公司章程文本,证明限制条款存在 “绝对禁止”“剥夺退出权” 等情形;

    • 提供同类案例或法律依据(如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),论证条款违反股权自由转让原则;

  1. 按法定程序推进转让

    • 向其他股东发出《股权转让通知书》,明确转让价格、支付方式等 “同等条件”,即便章程约定 “需董事会批准”,若该约定属于无效条款,仍可按新《公司法》第 84 条执行,其他股东 30 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;

  1. 争议解决:若其他股东以章程限制为由拒绝配合,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确认章程限制条款无效,并判令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。

关键提醒

2024 年施行的《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》明确,公司法施行前的股权转让争议,适用新《公司法》第 84 条规定,为突破旧章程不合理限制提供了法律依据。

三、第三步:注销场景下的特殊衔接与风险防控

  1. 章程限制与清算退出的衔接:若公司已启动注销程序,章程限制条款自动失效,股东可在清算阶段主张按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,无需受 “内部转让”“回购” 等限制;

  1. 税务合规要点:按章程回购或内部转让的股权,需按之前的定价指南核算应纳税所得额,避免因 “低价转让” 被税务机关核定征税,注销前需完成个人所得税 / 企业所得税申报;

  1. 证据留存要求:全程留存章程文本、通知记录、股东会决议、评估报告等资料,至少保存 10 年,以备税务追溯或法律争议时举证;

  1. 禁止违规操作:不得通过 “虚假辞职”“代持转让” 等方式规避章程有效限制,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转让行为无效,面临股权返还风险。

四、常见章程限制情形的对应操作表

章程限制情形
条款效力
对应退出路径
“人走股留,股权由公司回购”
有效
触发辞职 / 离职条件,申请公司按章程回购
“股权不得对外转让,只能内部转让”
有效
向其他股东发出内部转让通知,逾期未买视为同意
“股权转让需经董事会一致批准”
有效(非绝对禁止)
申请董事会表决,若无故拒绝,主张权利滥用
“股权终身不得转让”
无效
按法定程序对外转让,主张条款无效
“转让价格按实缴出资额的 30% 核算”
无效(不合理低价)
按净资产或市场法定价,提起价格争议诉讼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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