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核心前提:明确两大经营模式的界定边界
(一)自产自销模式
典型案例:农户种植蔬菜直接销售、养殖合作社销售自产鸡蛋、“公司 + 农户” 模式回收代养肉鸡销售。
(二)收购加工模式
初加工:仅做清洗、切分、晾晒、冷冻、脱壳、分级包装等简单物理处理,不改变农产品原有属性(如收购小麦磨成面粉、新鲜蔬菜切分冷冻);
深加工:经发酵、提炼、蒸煮、调制等复杂工艺处理,改变原产品形态与属性(如收购大豆酿成酱油、面粉做成面包、水果冻干)。
二、税收优惠差异核心对比(2025-2027 年政策)
优惠维度 | 自产自销模式 | 收购加工模式(初加工) | 收购加工模式(深加工) |
增值税 | 1. 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:全额免征增值税(无销售额限额);2. “公司 + 农户” 模式销售畜禽:视同自产免税;>3. 叠加小规模优惠:若同时销售其他应税产品,合并计算后月销≤10 万仍可免其他产品增值税。 | 1. 外购初加工(如切分蔬菜):按小规模通用政策执行 —— 月销≤10 万免税,超 10 万按 1% 征收增值税;2. 流通环节特定产品:批发零售蔬菜、部分鲜活肉蛋的初加工品,可享受增值税免税。 | 1. 无专项免税政策,按小规模通用规则计税:月销≤10 万免税,超 10 万按 1% 缴纳增值税;>2. 进项税抵扣:因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进项税,加工成本中的外购农产品支出不可抵扣税额。 |
个人所得税 / 企业所得税 | 1. 个体工商户 / 个人独资企业:按 “经营所得” 计税,可扣除生产投入成本(如种子、饲料、农药);>2. 无额外专项优惠,按小规模通用政策 —— 年应纳税所得额≤100 万部分减半征收(实际税负低至 2.5%)。 | 1. 若单独核算初加工收入: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业务的所得,可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(个体工商户适用经营所得减征);2. 未单独核算:无法享受初加工免税,按通用政策计税。 | 1. 无专项免税政策,按小规模通用规则计税(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 5%-35% 超额累进税率,年应纳税所得额≤100 万减半征收);2. 成本扣除:可扣除外购原料、加工设备、场地租金等支出。 |
附加税费 | 随增值税免征,全额无需缴纳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等。 | 增值税免税时同步免征附加税;增值税征税时(超 10 万),附加税减按 50% 缴纳。 | 与初加工一致:增值税免税时免附加税,征税时附加税减按 50% 缴纳。 |
特殊政策 |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自产农产品,同样免征增值税。 | 收购农产品时,需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成本扣除凭证(无抵扣税额功能)。 | 无特殊政策,需留存加工流程说明、原料采购凭证备查。 |
三、关键实操要点:避坑指南与优惠享受条件
(一)自产自销模式:免税政策的 “享受门槛”
产品范围限制:仅初级农产品可免税,若将自产茶青加工为精制茶、自产水果做成果汁,需按加工产品计税,不得享受自产免税;
凭证留存要求:需保存土地租赁合同、种苗采购发票、“公司 + 农户” 委托养殖合同等,证明产品为 “自产”,避免被认定为外购销售;
开票规范: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,税率栏选择 “免税”,不得开具专用发票;一经放弃免税,36 个月内不得恢复。
(二)收购加工模式:初加工与深加工的 “税务分界”
加工类型判定:核心看 “是否改变原有属性”—— 蔬菜切分、粮食脱粒是初加工(可享所得税免税),腌制咸菜、水果冻干是深加工(无专项优惠);
收入核算要求:同时从事初加工和深加工的,需单独核算两类业务的收入、成本,仅初加工部分可享受所得税免税,未分别核算则无法享受;
风险警示:严禁 “外购冒充自产” 享受免税(如收购他人蔬菜谎称自产销售),属于偷税行为,将面临税款追缴 + 滞纳金 + 1-3 倍罚款。
(三)通用合规要点
销售额计算:所有模式下,应税销售额均含线上线下销售、批发零售等全部收入,跨渠道收入需合并计算,不得拆分规避限额;
申报规范:自产自销免税需在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》“免税销售额” 栏次填报,收购加工按小规模通用流程申报,零申报也需按时提交;
政策衔接:小规模纳税人 “月销≤10 万免税” 政策适用于所有模式,收购加工模式若月销未超 10 万,无论初加工还是深加工,均无需缴纳增值税。
四、典型案例:优惠差异的实际影响
案例 1:自产自销模式(养殖合作社)
增值税:鸡蛋销售全额免税,饲料销售合并计算后月销超 10 万,按 1% 缴纳增值税 500 元(5 万 ×1%);
个人所得税:扣除饲料、疫苗等成本后,年应纳税所得额 80 万,享受减半优惠,实际缴纳个税 10 万元(80 万 ×25%×50%)。
案例 2:收购初加工模式(蔬菜加工个体户)
增值税:无专项免税,按 1% 缴纳 4000 元(40 万 ×1%);
个人所得税:单独核算初加工收入,所得全额免征个税,仅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。
案例 3:收购深加工模式(食品加工工作室)
增值税:按 1% 缴纳 5000 元(50 万 ×1%);
个人所得税:扣除小麦采购成本、设备折旧后,年应纳税所得额 90 万,减半后缴纳个税 11.25 万元(90 万 ×25%×50%)。
五、总结:模式选择与优惠最大化建议
自产自销模式:增值税全免 + 成本扣除,适合纯农业生产的小规模纳税人,核心是保留完整自产凭证,避免跨界加工;
收购初加工模式:所得税免税 + 增值税通用优惠,适合外购原料做简单加工的主体,关键是单独核算收入、明确加工类型;
收购深加工模式:无专项免税,需重点通过成本精细化管理(如留存采购发票、设备折旧凭证)降低税负,年收入超 100 万建议委托税务师规划。
农产品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享受,核心在于 “精准匹配模式与政策”—— 自产自销抓牢 “免税凭证”,收购加工分清 “初深加工”,合规核算与凭证留存是避免风险、最大化红利的关键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