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面清查债权债务:
梳理应收账款、应付账款明细,通过财务报表、合同台账核对,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《债权债务清查报告》;
重点核查隐性债务,如未结清的员工工资、社保欠费、供应商货款、银行贷款等,避免遗漏导致债权人后续追责(2025 年某贸易公司因未结清 30 万元货款注销,被法院判决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)。
依法处置债权债务:
债权处理:通过书面通知、诉讼等方式催收应收账款,无法收回的需留存催收记录,按规定作坏账处理;
债务处理:优先清偿员工工资、社保费、税款,再偿还普通债务;若债务无法全额清偿,需与债权人签订《债务清偿协议》,明确还款计划或豁免条款,避免被认定为 “恶意逃债”。
发布清算公告:
在 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 发布清算公告,公示期不少于 45 天(简易注销公示期为 20 天);
公告内容需注明公司名称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清算组联系方式,确保债权人能及时申报债权,未公告或公示期不足将导致注销程序无效。
结清全部税款与滞纳金:
完成注销前最后一期纳税申报(包括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、印花税等),核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情况,确保无欠税;
若存在多缴税款,可申请退税或抵缴其他税种;若有税务稽查未结案,需配合完成稽查后再推进注销(某科技公司因未处理 2023 年税务稽查案件,注销申请被驳回,延误 3 个月)。
缴销发票与税务证件:
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,缴销未使用的空白发票(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、普通发票),避免发票流失被冒用;
上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(若已实行 “三证合一”,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),取消税控设备备案。
获取《清税证明》:
完成上述操作后,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《清税证明》,此为工商注销的必备材料;
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或存在复杂涉税事项,税务机关会开展注销税务检查,需提前准备好近 3 年的财务报表、记账凭证、银行对账单等资料配合核查。
解除劳动关系并结清待遇:
提前 30 日向员工出具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,明确解除原因(公司注销属于法定解除情形);
结清员工工资、加班费、经济补偿金(工作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,不满 6 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),留存员工签字的《工资结清确认书》。
办理社保减员与注销:
登录 “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”,为员工办理社保减员手续,确保减员时间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一致;
若存在社保欠费,需先补缴欠费(包括单位部分与个人部分),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注销,获取《社保注销证明》。
转移员工档案与公积金:
将员工档案转移至户籍地或新就业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,开具《档案转移证明》;
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,为员工办理公积金封存或转移手续,确保公积金账户无遗留问题。
注销相关资质证件:
针对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》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》等,需在工商注销前 30 日内,向主管部门提交资质注销申请,上交证件原件;
若资质涉及前置审批(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),需先完成资质注销,再推进工商注销,否则主管部门可能拒绝办理(某化工企业因未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,工商注销申请被驳回)。
转让可流通资质(仅限符合条件情形):
部分资质(如商标权、专利使用权)可在注销前转让给其他企业,需签订《资质转让协议》,到知识产权局、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;
转让前需核查受让方资质条件,确保符合行业规定(如转让建筑资质需受让方满足净资产、专业人员等要求),避免转让无效。
公示资质处理结果:
在企业官网或 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 公示资质注销 / 转让情况,留存公示截图,作为后续无资质纠纷的证明。
分类整理档案资料:
核心档案包括:营业执照正副本、公司章程、股东会决议、清算报告、《清税证明》、《社保注销证明》、债权债务清偿协议、资质注销 / 转让证明等;
财务档案包括:近 3 年的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财务报表、审计报告、银行对账单等,需按年度分类装订,标注档案编号。
确定档案保管主体:
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,档案可由股东共同保管,或委托第三方档案管理机构保管,签订《档案保管协议》,明确保管期限(建议至少保管 10 年,涉及诉讼的需保管至诉讼终结);
若企业为国有企业,档案需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定的档案库,获取《档案移交回执》。
销毁无留存价值资料:
对无法律风险、无保存价值的资料(如日常办公文件、非核心合同复印件),需按规定进行销毁,留存《资料销毁清单》,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,避免资料泄露。
清算报告、《清税证明》、《社保注销证明》;
债权债务清偿协议、员工工资结清确认书;
近 3 年的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财务报表;
资质注销 / 转让证明、档案移交回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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